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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缅甸联邦交通部,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四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缅甸联邦交通部,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四国政府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注*:2001年3月15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缅甸联邦交通部和泰王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四方”), 提及四国政府代表于2000年4月20日在缅甸大其力签订的《澜沧江一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作为该协定第22条规定的缔约各方的主管机关,于2001年3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实施协定的高官会议, 达成如下谅解:

2023-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 和 由如下国家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以下合称“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或在指单一国家时称“东盟成员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王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缅甸联邦, 菲律宾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泰王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以上国家政府合称“缔约各方”或单称“缔约一方”) 忆及2002年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忆及为支持于2010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7年11月2日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六次中国和东盟运输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旨在便利客货运输和旅客、货物流动,增进中国和东盟的贸易和经济的《中国与东盟航空合作框架》; 注意到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现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确认在缔结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时应优先考虑东盟的完整、团结和一体化; 愿意在中国和东盟之间建立一体化、高效和有竞争力的国际航空运输,以加强贸易、消费者的福利和经济增长; 愿意通过中国和东盟之间航空运输的逐步自由化,推动地区和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 重申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愿意缔结本协定,以经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航空运输; 达成协议如下:

2023-01-11

中国财政部与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为推进“一带一路”融资体系建设,在中方倡议和推动下,中国财政部与阿根廷、白俄罗斯、柬埔寨、智利、捷克、埃塞俄比亚、斐济、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肯尼亚、老挝、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塞尔维亚、苏丹、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2023-01-11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

021年2月21日,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下称亚太经社会)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下称《协定》)正式生效。

2023-01-1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三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于2019年11月4日在泰国曼谷召开第三次RCEP领导人会议。

2023-01-11